【规章制度】滁州市第一小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3-07-10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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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滁州市第一小学座落于风景秀丽的琅琊山东麓,是一所历史悠久、声誉卓著的百年名校。其前身是创建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的滁州初等小学堂,于2003年更名为滁州市第一小学。百年发展,薪火相传,一小人始终秉承“知行合一·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引领莘莘学子泛舟书海,擘画人生梦想风雨砥砺,岁月如歌,滁州一小始终不忘初心,坚定前行,传承着“做驹汗血,做鸟冲天”豪情壮志,用勤奋和智慧,让奋斗与梦想同行、感恩与责任并肩、实践与创新共进、艰辛与收获相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滁州市第一小学(简称为“滁州一小”),校址为滁州市四牌街31号,校园面积27000平方米。

    第三条

    本校由滁州市琅琊区教育体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6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学区内所有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为6个班。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我校创办于1907年,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百年薪火,生生不息,一小人始终秉持文化立校、内涵发展的办学思想,以育人为导向,激发教师的内驱力,培养学习型专业教师队伍,带动学校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明确学校的办学目标,坚决把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现代化高质量教育体系,提升办学水平,着力打造“文化一小、美丽一小、幸福一小”

    校训:百年涵煦,知行相循

    办学思想:文化立校,内涵发展

    学校的育人目标:学会做人  学会学习  学会生活  学会创造

    校风:启慧、明德、志清、砺健

    教风:涵识、煦品、修实、炼能

    学风:求知、笃行、立新、正学

    校徽:

    校歌:滁县师范小学校歌

    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党的领导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一

    主要职责: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十二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办学自主管理权。依据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二)管理制度制定权。主持制定学校管理方案、规章制度,确定学校办学目标和学校发展规划。

    (三)重大事务决策权。在充分讨论和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三重一大”相关规定对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权。

    )经费资产调配权。根据预算使用学校经费,对学校资产管理和使用的批准权。

    )教育教学指挥权。坚持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方针,指挥调动师生积极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

    )学生教育管理权。对学校招生、学生教育、学生管理、学生评价、学生奖惩等权利。

    )维护学校发展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扰。

    第十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组织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议讨论决定下列重要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

    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出席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党组织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职员工代表可以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的主要研究提议下列重要事项: 

    (一)学校章程,及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和基本管理制度等。 

    (二)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等重要事项。

    (四)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五)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六)国家和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七)学校教育教学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区(市)县级及以上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表扬事项。

    (九)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党组织委员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执行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开展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六)学校教研科研项目设立、经费管理、成果申报奖励等重要事项。

    (七)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与解聘、政纪处分等事项。

    (八)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九)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十)学校重大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学校资产的管理和保护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二)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实施,加强与社会、家庭联系的重要事项。

    (十三)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十四)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十五)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

    学校设置教导处、教科室、办公室总务处、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十八 

    学校建立教育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以培养未来世界的中国人为目标,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为主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寓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于学校各种教育教学中,渗透于各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体系中。

    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制度,努力为班主任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是班级学科教师、家长、社会和学校的协调者。

     班主任岗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教育。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活动,认真做好班级文化建设。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所有学生健康成长。

    (四)认真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做好学生习惯养成教育工作。

    (五)做好班级常规管理,建立学生学业档案,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工作。

    (六)积极主动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七)做好家校联系工作,建立班级家委会并支持其积极开展工作。

    (八)做好学籍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十九

    学校建立教学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学习实施新课程方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更新和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学质量。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课程计划,实施新课程方案,全面推行新课程改革。

    (二)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在校园内要求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三)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不断改革教师教学行为和学生学习行为方式,让学生在生活中学,活动中学,探究中学,小组合作中学,不断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使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四)认真落实“双减”工作,通过提质减负提高教学质量,五育并举,促进学生全面、和谐、个性地发展。 

    (五)坚持发展性评价。运用多种方式全面、公正、准确评价教师和学生,从多角度、多途径、多层面对教学效果进行测评,逐步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六)教学与科研并重。研教结合,以研促教,以研促学,推动校内教研和科研活动深度融合,培养更多的专家型、研究型教师。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体育卫生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开齐开足体育课,坚持“大课间”阳光体育锻炼,学生做到每天锻炼一小时。 

    (二)落实全国足球进校园试点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系列活动,打造学校特色体育项目。 

    (三)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生进行健康卫生知识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各类传染病、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治疗。做好学生保险参保工作,降低学生健康安全风险。

    第二十

    学校建立档案工作制度。

    学校设立档案室,设置档案员岗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省市档案管理相关法规,收集整理各类档案。全体教职工和各部门都要重视档案收集和管理工作。

    二十二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十三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二十四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生

    第二十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网上注册学籍后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二十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接收平等教育,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或守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发放完成证书,准予毕业。

    第二十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数字(文本)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三十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减免相关费用、财政资助等形式提供帮助。

     

    教职工

     

    第三十 

    学校教职工由教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学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一)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教研科研、课堂改革、班级管理、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后勤保障、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学校可予以表彰奖励。

    (二)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岗位职责规定造成损失的。

    2.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3. 品德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 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

    5. 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的主要义务主要包括: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环境等教育,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聘用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保障教职工工资、绩效、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学校有关方案执行,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将教职工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与绩效资金分配挂钩,根据多元评价和部门考核结果,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注重实绩,岗重酬重”的原则进行绩效奖金的分配。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法制副校长。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区教育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按有关制度建立健全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相关程序。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四十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违章问责

    第四十

    学校坚持“有章可依,有章必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十

    学校建立违反学校章程问责制度,做到惩罚有据。

    第四十

    学校建立维护学校章程的权威组织和制度,定期监督和检查学校章程全面贯彻实施。

     附则

    第四十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五十

    本章程的修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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